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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9-20 0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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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烟草制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烟草制品■■,需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的★◆■,可以凭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或者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3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根据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加贴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烟叶由当地县(市★★★★■◆、区)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收购价格统一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省际间烟叶调拨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省内市际间调拨烟叶应当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卷烟需要检验的■■,由法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

  县(市■★■■◆■、区)烟草公司根据下达的生产种植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面积数及收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烟叶的生产、种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生产种植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下达和变更。

  (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者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一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第十条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

  第十五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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